場地使用申請
- 1. 以公平使用為原則:
1.1.每次只接受遞交一個預約申請。
* 已取得預約之申請者,需於完成使用該場地,或取消原有預約後,方能作第二次預約申請。 - 1.2.必需於中心辦公時間 2 小時前提出預約申請;
- 2. 提供出席人員名單(包括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號碼);
- 3. 如取消場地預約,請至少提前 1 小時通知本中心,以便安排予有需要之會員使用;
- 4. 本中心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場地預約申請;
- 5. 如會員預約場地後,在未有通知本中心的情況下没有使用場地,本中心將會記錄在案,本中心有權拒絶該會員往後的申請。
- 6. 中心辦公時間:星期一至五 09:00-13:00 及 14:00-18:00 (公眾假期除外)